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林淑芬(即林文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000000-0 1 195 002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6年間轉換(更名)為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1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