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范月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月華 訴訟代理人 洪龍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承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8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1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范月華)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45,000元 110年4月1日 PD0000000 2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范月華)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45,000元 110年5月1日 PD0000000 3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范月華)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45,000元 110年6月1日 P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