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簡唯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唯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梁夢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4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簡唯儂) 彰化商業銀行城內分行 110年5月12日 100萬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