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彭瑞琴、李復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彭瑞琴 代 理 人 李復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52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全球科技基金 09-D0-00-0000000-0 1 45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