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弘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95號 聲 請 人 黃弘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5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元滿基金 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