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范國豪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001 曾先國、蘇美姬、黃文生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年9月13日 91年7月13日 400,000元 臺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