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林柏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6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代 理 人 林柏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71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001 沈光明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0年6月12日 90年6月12日 190,000元 臺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