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譚李慧玲、吳映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07號 聲 請 人 譚李慧玲 代 理 人 吳映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 1 1000 002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 1 1000 003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004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O-0000000-0 1 470 005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378 006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311 007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291 008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 356 009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