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蔡佩君、劉鈺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12號 聲 請 人 蔡佩君 代 理 人 劉鈺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9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0 1 1000 002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150 003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115 004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