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俊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黃俊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股 2 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股 3 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股 4 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股 5 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股 6 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股 7 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股 8 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股 9 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股 10 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股 11 斯其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