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林瑞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94號 聲 請 人 林瑞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9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金融基金 000000000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