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得騏興業有限公司、陳以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95號 聲 請 人 得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以健 訴訟代理人 謝翌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Z000 0000000 1 1000 002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Z000 0000000 1 1000 003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Z000 0000000 1 1000 004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Z000 0000000 1 1000 005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Z000 0000000 1 1000 006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Z000 0000000 1 1000 007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Z000 0000000 1 1000 008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Z000 0000000 1 1000 009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Z000 0000000 1 1000 010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Z000 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