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孫慶餘、王成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99號 聲 請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代 理 人 王成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1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 109年9月29日 8,000元 PH0000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