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吳貴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吳貴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0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0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 004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 005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 006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 007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0 1 1,000 合計 7 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