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鳯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林鳯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如附表所示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權利申報屆滿日 1 宣禾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陳小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30,000元 109年9月1日 CK0000000 109年12月18日 2 宣禾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陳小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30,000元 109年9月1日 CK0000000 109年12月18日 3 宣禾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陳小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30,000元 109年10月1日 CK0000000 110年1月18日 4 宣禾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陳小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30,000元 109年11月1日 CK0000000 11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