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張梅枝、卓惠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張梅枝 代 理 人 卓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75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0年2月10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同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 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1 1,000 2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1 1,000 3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