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王伯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農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胡琬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58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0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炫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109年6月15日 171,189元 MA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