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瑋達材料工業有限公司、劉永明、洪啓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瑋達材料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明 代 理 人 洪啓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承漢印刷有限公司 陳登維 玉山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09年11月30日 363,050元 B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