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戴維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戴維芯(即戴淇龍之繼承人) 曾秀英(即戴淇龍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方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2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3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4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5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6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7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