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御食股份有限公司、江衍宏、蔡靜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御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衍宏 代 理 人 蔡靜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12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連晨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5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09年10月6日 50萬元 T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