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方溪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方溪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發行公司: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