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姚振祥、翁健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振祥 代 理 人 翁健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附表所示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0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申報權利屆滿日(民國) 1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09年9月11日 875,034元 HTB0000000 110年3月8日 2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09年10月1日 875,034元 HTB0000000 110年3月8日 3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09年11月1日 875,034元 HTB0000000 110年3月8日 4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09年12月1日 875,034元 HTB0000000 11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