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政次(原名:簡文次)、林亞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林政次(原名簡文次) 代 理 人 林亞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3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80ND0000000 2 2,000 2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250 3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25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