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戴惠玲、王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47號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代 理 人 王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847號 編 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1 徐新巖、詹����、徐永勛 86年11月3日 1,7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