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范月華、洪龍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月華 代 理 人 洪龍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3張支票(見本院卷第9頁 之民 事聲請除權判決狀附表所載),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公告, 權利申報期間業已於110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並無人申報權 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並提出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為證(見本院卷第11-13頁 ),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卷宗,查 閱無誤,堪信為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1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 范月華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45,000元 110年1月1日 PD0000000 3個月 2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 范月華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45,000元 110年2月1日 PD0000000 4個月 3 蜂蜜蜜蜂咖啡豆有限公司 范月華 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45,000元 110年3月1日 PD0000000 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