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俊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陳俊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56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中小型股基金 0000000 1 100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