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沈麗玉、陳淑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陳沈麗玉 代 理 人 陳淑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58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0年4月4日為清明節,其次日( 即110年4月5日)為清明節之補假日,故順延至11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群益中小型股基金 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