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楊子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92號 上 訴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