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吳傑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潘柏錚、劉憶儒、吳駿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吳傑人 被 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律師 被 上訴人 劉憶儒 追加 被告 吳駿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事實理由欄壹、程序方面第一項關於「新光人壽百年長青100%終身壽險」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光人壽千禧寶終身還本壽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聲請更正,應予准許,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林春鈴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