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再易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家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之110年度簡上附民移 簡字第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0,9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 之1第3項、第463條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