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全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鄒文欽、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薛郁翰、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全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聲 請 人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 聲 請 人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秀琴等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秀琴等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均未繳納聲請費用,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等 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