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5號 抗 告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君茹等間因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5號勞 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