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李筱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李筱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左浪娛樂國際有限公司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本案聲明請 求執行之調解方案是否包含方案(二)、(三),及與相對人約定履行調解款項匯入之原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含①存摺封面及②該存摺最後一筆薪資轉帳後迄今之存摺內頁,內頁需連續不中斷),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