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龔祥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龔祥正 邱裕權 張景雲 林加恩 相 對 人 點點點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濟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勞訴字第197號為民事判決,並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判決確定,不料相對人並未履行該判決結果,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持上開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聲請本件強制執行之裁定,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係對於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始得對法院聲請裁定之規定不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惟確定之終局判決即為強制執行法之執行名義,聲請人實得直接持以聲請強制執行,併此敘明。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