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 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文心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