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鄒文欽、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薛郁翰、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聲 請 人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 聲 請 人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玉蘭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玉蘭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勞動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5834萬元,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