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統昇數位顧問有限公司、楊政道、黃匯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統昇數位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道 被 告 黃匯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因本院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言詞辯論通知未對被告合法送達,未免因此使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