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茟霏、恩威科技有限公司、許世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65號 原 告 林茟霏 被 告 恩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 萬66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應提繳63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 萬729 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更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 即667 元,故應先繳納裁判費333 元,但實未繳納何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於同年3 月25日寄存送達派出所後,由原告本人於同日逕自領取等情,有系爭裁定、送達回證及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 頁至第133 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等存卷足按,職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開規定,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