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妤、鄭惠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7,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