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郭麗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郭麗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等共計新臺幣(下同)10萬0,071元,原應繳納裁判費1,1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 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元(計算式:1,110×1/3=37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另應於7日內陳報被告百歐強幹細胞生醫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