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王凱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王凱生 上列原告與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320元,惟該部分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773元(計算式:2320-《2320÷3×2》=773.3,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