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文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67號 原 告 陳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828元(計算式:{110年5至7月薪資8, 879元+35,291元+35,580元}+資遣費543,078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3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 之二即4,553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77元(計算式:6,830-4,55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又如雇主即被告為「浩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張雪芬」,請一併具狀更正「張雪芬」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