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冠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07號 原 告 陳冠銘 蔡恩彰 王壹茗 江金龍 黃鈞劭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樂啤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稽此,原告所應繳納之裁判費亦應分別計算之。又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就原告分別請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分別計算如附表,並依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范國豪 編號 姓名 請求金額 原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補繳裁判費金額(勞動事件法第12條) 1 陳冠銘 49,963 1,000 333 2 蔡恩彰 128,369 1,330 443 3 王壹茗 32,112 1,000 333 4 江金龍 151,989 1,660 553 5 黃鈞劭 31,100 1,000 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