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凌卉宥、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鍾克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凌卉宥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99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4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故原告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