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清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14號 原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松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朱綵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於起訴前,應經法 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因聲請人即原告係逕向法院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故應以勞動 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4,6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 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