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焯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焯彬 訴訟代理人 林承佑 李明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薇勳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