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劉又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劉又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忠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