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何瑞琛、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李健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何瑞琛 代 理 人 葉建偉律師 相 對 人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二份到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同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見民事起訴狀第2頁)未據繳 納聲請費,而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給付工資及退休金差額等共計為539萬6,003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39萬6,0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 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