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許世明、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宏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60號 原 告 許世明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裕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陳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請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前,對於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 見,繕本請逕送對造: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原證七對話紀錄之形式真正與實質內容。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