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奧田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奧田実 訴訟代理人 陳則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經緯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8,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怡彣